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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农村拆迁案例:撤销区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1-30

  

  【案例索引】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冀0532行初XX号

  【原告】谷先生、乔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崔凤荣律师、沈芳芳实习律师

  【被告】邢台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本案的委托人谷先生与乔先生都生活在河北省邢台市。2000年7月7日,谷先生、乔先生与邢台市某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工程合同书,分别约定两人在某村707.4平方米的土地上建房18间。房屋建成后的十几年时间里,谷先生和乔先生两户人家一直在此苦心经营。然而,未曾想到,生活的平静被一场突然而至的违法强拆打破……2018年5月25日,一群不法人员将谷先生和乔先生的房屋非法强拆,两家人的财产都遭到了极其重大的损失。多年经营的家园瞬间变为一片废墟,谷先生和乔先生焦急万分。冷静思忖下,两家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打听,他们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拆迁律师团队指派赵健律师、崔凤荣律师、沈芳芳实习律师组成维权小组代理谷先生与乔先生的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三位拆迁律师介入本案后,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为本案制定了详细的拆迁维权方案。

  为锁定拆除房屋的主体,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委托人谷先生、乔先生向邢台市公安局某分局提出查处申请,请求其依法查处委托人的财产被破坏的违法行为。但邢台市公安局某分局在收到查处申请后一直未履行查处职责,始终未对委托人谷先生、乔先生作出任何答复。于是,京平拆迁律师又协助两位委托人向邢台市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邢台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依法履行。但5日后,谷先生、乔先生却都收到了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区人民政府辩称委托人的复议请求不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内。维权之路虽然曲折,但京平拆迁律师见招拆招,律师发现,某区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遂协助两位委托人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处理决定。

  【尘埃落定】

  最终,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邢台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邢台市某区人民政府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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