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薛正懿、蔡晓仪、贾毅超(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某县城乡建设局
【案情简介】
李先生系江西省某市某县某村村民,在该村建有房屋。2018年8月,该县城乡建设局向李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为其未经审批擅自施工建设,责令其限期七日内自行拆除。李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委托京平拆迁律师团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贾毅超实习律师组成的维权团队代理自己的案件。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之后,首先核实了李先生建房的历史经过以及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发现某县城乡建设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认定的事实严重失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行政行为违法且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京平拆迁律师遂指导李先生就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
在庭审中,被告坚决声称原告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并称曾向原告下达《责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经过原告申诉、答辩及充分的调查后,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起诉不能成立。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充分调查,在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作出行政行为,而本案中被告在认定原告案涉房屋为违法建设时,未对应拆除房屋进行实际核查清楚,在事实认定上明显不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某县城乡建设局认定事实不清,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作出行政判决。
【胜诉】
县法院判决:撤销某县城乡建设局对李先生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