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甘肃省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甘XX民初XX号
【原告】安先生
【被告】某市某地质勘探有限责任(以下简称“某公司”)、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某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房产公司”)
【案情简介】
安先生是甘肃省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2014年2月22日,安先生与某公司以及房屋所在村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拆迁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某公司向原告交房的时间为2015年6月中旬,并且应尽力提前让安先生居住,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约定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安先生即将自家的房屋交付给某公司,随后,房屋就被拆除,并且该公司在拆除后的地基上基本完成了楼房建设。但已逾交房时间两年,某公司一直不给予安先生拆迁补偿楼房。眼看住进新房遥遥无期,安先生的心里愈发地焦灼起来。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思忖再三,安先生决定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找到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将维权事宜委托给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库建辉、董琛两位律师。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本案后,为及时维护委托人权益,迅速指导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位律师搜集证据后发现,委托人安先生房屋所处土地系某房产公司竞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建商住楼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开发企业均系该房产公司,且其项目负责人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显然,该房产公司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于是,京平拆迁律师又协助委托人追加其为被告,进一步奠定了取得胜利的基础。
某公司却企图否定《拆迁补偿协议》的有效性,辩称其与某街道办均没有房屋拆迁资格,该《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因此,不存在违约的问题。某房产公司更是无理强辩,称其未参与土地征用拆迁工作,也未签订任何拆迁协议,原告诉求与其无关,因而拒不到庭。
京平拆迁律师早就预料到被告会强词夺理,推脱责任,并对此做足了准备,在庭审中进行有力的回击。《拆迁补偿协议》是委托人安先生与某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签订双方都应该全面履行协议内容。同时,该处房地产均以被告房产公司的名义开发建设,也是以其名义取得了房屋的预售许可。因此,该房产公司应与某公司对置换房屋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履行向委托人安先生交付约定的置换房屋之义务。
【尘埃落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某公司交付安先生铺面、住宅楼,并要求某公司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及置换后总额30%的违约金,共155250元,支付房屋装修款20000元,某房产公司对置换房屋承担连带交付的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