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陕XX行初XX号
【原告】赵先生
【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
【案情简介】
赵先生是西安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房屋。然而,一场征收打破了赵先生原本平静的生活。2017年6月3日凌晨4点左右,一群人员浩浩荡荡地闯进赵先生家,强拆了赵先生的房屋,屋内财产也遭到毁坏。看到家园正在被破坏,赵先生的家人在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请求公安机关调查查处。而西安市公安局某分局认定该拆除行为系合法行为,告知赵先生家人如有异议,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相关问题。
自知自身力量薄弱,赵先生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打听,赵先生找到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并将维权事宜委托给薛正懿、董琛两位律师。
【维权经过】
拆迁律师介入后,为督促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查明拆除委托人房屋的主体,并获得相关证据,指导委托人赵先生将拆除现场的照片以及一纸《查处申请书》于2017年8月24日递交于某分局。但委托人始终没有收到该分局的任何书面答复。京平拆迁律师并未放弃,又协助委托人于2017年9月22日向该分局邮寄《说明》,请求其依法履行职责。但某分局仍然没有作出任何回复,更没有立案查处及追究任何人员的法律责任。
面对某分局的不作为,两位律师旋即启动了行政诉讼程序,请求法院责令某分局对委托人的报警事项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律师认为,赵先生向某分局申请查处,已满足合法申请的形式要件。该分局在接到委托人赵先生邮寄的查处申请后,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并送达委托人或书面告知报案人其对申请事项审查的结果。某分局仅通过电话告知委托人其所申请查处的事项公安机关不予受理,与法定程序明显相悖。
【尘埃落定】
经过两位律师与当事人的配合,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责令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某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就原告2017年8月24日提出的报案申请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