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平政复字【2018】XX号
【申请人】王先生
【被申请人】北京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
【案情简介】
王先生在北京市某村拥有四间房屋,并在此居住了十余年。2018年11月,王先生却收到了一份由某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告知王先生自家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要求王先生在三日内无条件拆除和清理居住多年的房屋,如逾期不拆除,将予以强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张婷律师、雷亚律师代理自己的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本案后,旋即核实了王先生建造房屋的历史经过以及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发现该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王先生的合法权益。于是,两位律师指导委托人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镇政府坚称委托人房屋系违法建设,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某镇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作出相关行政行为。而该镇政府在认定王先生房屋为违章建筑时,并没有实际核查清楚事实情况,缺乏确凿的证据。该《限期拆除通知书》理应被撤销。
【胜诉结果】
最终,某区人民政府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的某镇限拆字【2018】XX号《限期拆除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