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川XX行初XX号
【原告】杨先生、万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傅增强律师、刘春兴律师、辛晋敬律师
【被告】雅安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
【案情简介】
杨先生、万女士夫妻两人是四川省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2013年当地地震后,因原有房屋不能居住,在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建房手续的情况下,一家人在原房基旁修建了三层房屋,之后,一直恩爱有加地在此生活居住。2018年9月,某镇政府对杨先生、万女士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夫妻两人的房屋是违章建筑,并责令两人于10月10日前自行拆除房屋,逾期其将强拆。夫妻两人深感时间紧迫,毅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慕名找到了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并将维权事宜委托给傅增强、刘春兴、辛晋敬三位律师。
【维权经过】
拆迁律师介入后,向委托人杨先生和万女士仔细核实了房屋建造的历史经过以及相关情况,认为某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于是旋即指导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被告坚持认为杨先生和万女士的房屋没有申请取得规划许可证,属于违章建筑。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杨先生和万女士的房屋属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相关执法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某镇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杨先生、万女士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属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理应被撤销。
【尘埃落定】
经过委托人与三位律师的配合,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律师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将城市、镇规划区和乡、村庄规划区作了区分,并明确了不同规划区域内的执法主体。城镇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认定;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乡镇政府要将相关资料报县级规划部门审查,然后作出是否是违章建筑的认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如果行政机关超越职权并侵犯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拆迁户要及时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