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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拆迁案例:以《复函》形式不履行查处职责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1-18

  

  【案例索引】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粤XX行初XX号

  【原告】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高鹏超律师

  【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市国规委”)

  【案情简介】

  黎先生在广州市某村拥有合法房屋。1995年,黎先生与该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出租土地合同》,由其承租经济合作社的1.7亩集体土地。2017年3月,黎先生收到某镇政府的《通知》,获知自己租用的土地及厂房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并被要求于3月20日前搬迁。四个月后,黎先生又收到某拆迁指挥部的通知,要求黎先生尽快办理补偿事宜。但由始至终,黎先生未见到相关征收手续。思量再三,黎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将维权事宜委托给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薛正懿、蔡晓仪、高鹏超三位律师。

  【办案掠影】

  拆迁律师介入本案后,针对征收方未取得征收手续即违法征地的行为,指导委托人向广州市国规委提交《行政查处申请书》,要求其对该违法征地行为进行查处。而广州市国规委的派出机构某区国规局却作出一纸《关于某村违法征地情况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称黎先生所投诉的地块涉及工程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不存在违法征地行为。但事实上,相关单位和人员已经对黎先生房屋所在地块进行征地,并以此为由要求黎先生限期搬迁,甚至采取对黎先生房屋进行断电的逼迁手段,而该项目至今未取得征收手续,显然是属于违法征地行为。可见,广州市国规委虽然作出了《复函》,实际上却是以这种方式不履行法定职责。

  于是,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规委作出的《复函》,并责令其对委托人的查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三位律师指出,国规委作出被诉复函虽然查明原告房屋所在土地的相关征地手续正在办理中,并仅仅据此就认为不存在违法征地行为,却对是否存在征地行为以及征地行为不违法的相关理由避而不谈,该复函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胜诉结果】

  通过三位律师与委托人的互相配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某村违法征地情况的复函》;

  二、限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黎先生的《行政查处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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