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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农村拆迁案例:省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审批单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1-25

  

  【申请人】龙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崔凤荣律师、肖广影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三人】株洲市人民政府

  龙先生系湖南省株洲市某村村民,在该地有房屋,并生活居住在此。在没张贴拟征地公告并告知村民享有听证权利的情况下,龙先生房屋所在地块就进行征收。因征收拆迁补偿极不合理,龙先生就拆迁补偿问题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也未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龙先生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崔凤荣律师、肖广影律师代理维权事宜。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启动法律调查程序,方知晓案涉房屋所在集体土地经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XX号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省政府作出的征地审批单是征收行为的基础。在申请信息公开获知案涉征地审批单之后,京平拆迁律师全面分析,发现省政府作出的XX号审批单违法,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于是指导龙先生,依法复议至湖南省人民政府。

  【维权经过】

  复议中,省自然资源厅称(原“国土资源厅”):1、批准征地的实体合法。该项目由株洲市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开发论证报告、株洲市某区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项目用地符合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用地报批材料齐全。2、批准征地的程序合法。征地报批之前,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预征收土地公告,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地情况进行了确认,并决定放弃了听证,保障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知情权。

  株洲市人民政府称,申请人与XX号审批单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为非农户口,其征地红线范围内没有合法土地和房屋。该审批单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但是在真实的事实和准确的法律依据面前,上述的答辩是无法成立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征地报批前,株洲市某区国土资源局发布了载明拟征地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事项的《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但未书面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拟征地事项。在此的情况下,作出的XX号土地征收审批单,不符合上述文件之规定。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决定:确认《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7]政国土字第XX号)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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