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先生
【被申请人】江苏扬州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案情简介】
委托人陈先生在江苏扬州某村庄拥有合法房屋,后该房屋面临征收拆迁,由于相关部门始终未出示合法征收文件,且给予的拆迁补偿明显不公,陈先生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补偿未达成一致时,被申请人作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通知书》(以下简称《征收补偿通知》)要求陈先生15日内去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并进行腾房、交房。至此,陈先生感到拆迁办态度强势,自己处境十分不利,经过考虑决定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帮助自己维权,最终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张欣、叶方荣两位律师共同代理自己案件。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全面分析了该《征收补偿通知》,发现其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于是指导陈先生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复议中,被申请人声称其作出的通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仅仅是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对此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案涉通知明确提出要求申请人于15日内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并设定了后果,同时要求申请人限期腾房,对申请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同时,被申请人作出《征收补偿通知》为申请人设定义务没有法律依据,该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当予以撤销。
复议机关受理后,审查后作出复议决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胜利结果】
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18年7月22日作出的《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