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先生、肖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库建辉律师、朱艳姝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某县国土资源局
【复议机关】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情梗概】
张先生和肖女士是夫妻关系,在石家庄某村拥有宅基地和私人住宅。该房屋所占用集体土地面临征收,但无合法征收手续,双方也未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2017年6月26日,有工作人员及机械进入申请人房屋所属区域,占地施工。这让申请人深感不安,亟待寻求法律的帮助,维护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张先生与肖女士决心委托专业办理土地拆迁类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拆迁律师团指派库建辉律师、朱艳姝律师、桑兆玉律师组成维权小组,帮助申请人依法维权。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通过对事实的全面掌握,指导申请人提起查处申请。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收到查处申请后,却拒绝履行有关法定职责。时间流逝,对申请查处的回复却无声无息。张先生与肖女士两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占地的职责不服,在京平拆迁律师指导下于2017年9月4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受理。
2017年10月31日,申请人收到复议机关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以“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向有权机关请示”为由,中止了复议审理。申请人自2017年10月31日后再未收到复议机关的任何文件和通知。
经验丰富的京平拆迁律师再次帮助申请人提出《恢复审理通知书》。复议机关决定恢复审理。
【责令履职】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审查认为:
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土地违法的投诉、举报后应依法履行土地监督的职责,对是否存在土地违法情况进行核查,确实存在土地违法的事实应依法立案查处。无论是否存在土地违法情况,根据合理行政原则,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回复群众关切问题,应当在60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复议机关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某县国土资源局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