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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拆迁案例:征地没有征地文件属于违法占用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5-15

  

  【原告】赵先生等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傅增强律师鲁金艳律师

  【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

  【案情简介】

  赵先生等人为某村村民,在该村各拥有房屋一处。后该村面临征收拆迁,但赵先生等人却没有见到任何征地文件,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便要求其搬迁。赵先生等人觉得其中必有猫腻,也自知其专业能力有限,便下定决定寻找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经过多方打听最终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赵健律师、傅增强律师、鲁金艳律师来代理其维权案件。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在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后,便立即指导赵先生等人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根据政府的答复可知,某村征地没有征地手续,存在违法占用、征收土地的行为。于是,京平拆迁律师乘胜追击,指导赵先生向某市国土资源局邮寄发出《查处申请书》,请求某市国土资源局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但某市国土资源局在两个月内没有进行查处,而赵先生等人也没有收到任何书面答复。在京平拆迁律师的帮助下,赵先生等人将某市国土资源局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某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其依法履职。

  庭审过程中,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某市国土局负有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法定职责。此外,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

  因此,被告某市国土局应依法调查某村是否存在原告赵先生等人反映的违法占地的情形,履行其法定查处职责,并将处理结果通过书面的方式告知赵先生等人。但是被告某市国土局只是通过电话向原告赵先生等人作出答复,方式不当,赵先生等人对此也并不认可,某市国土局应当另行调查查处赵先生等人反映的违法占地问题,并将查处结果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原告赵先生等人。

  【胜诉判决】

  经过激烈地庭审辩论,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责令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在十五日内对原告赵先生等人的《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原告原告赵先生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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