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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农村拆迁案例:强推鱼塘,违法强拆房屋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5-22

  

  【案例索引】河南省焦作市某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豫XX行初XX号

  【原告】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张爱慧律师肖广影律师、胡海珠律师

  【被告】焦作市某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焦作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为焦作市某村村民,1996年,李先生与该村村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了该村200亩土地,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将承包期延至2046年12月31日。李先生在签订承包协议后,投入了大量成本建造鱼塘、种植棕榈、桂花等经济作物,并成立了自己的渔场。后来,该渔场被纳入征迁范围,但李先生始终未与拆迁办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未曾想,2017年7月18日,在李先生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区城管局、街道办出动了大量人员以及多辆城管车辆、铲车,将李先生渔场内的鱼塘、树木进行强推,1000多平米的经营用房也被拆除,李先生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眼看多年苦心经营就要毁于一旦,李先生毅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慕名而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张爱慧、肖广影、胡海珠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为自己的维权事宜保驾护航。

  【办案掠影】

  三位律师仔细研讨了案情后,立即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函,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复函律师,就李先生的渔场征收补偿情况进行说明,并载明了街道办拆除李先生渔场附属物的事实。

  三位律师旋即指导委托人李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城管局、街道办强推李先生鱼塘、林木及强拆李先生渔场内经营用房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两被告均否认其实施了强推鱼塘、林木及强拆原告经营性用房的行为,并且辩称原告的鱼塘及林木仍大量存在,为某项目建设使用,原告应与项目建设方进行协商。律师对此作出了有力的反驳,街道办作为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作的主体资格,在区政府的复函认可了街道办拆除原告渔场附属物的情况下,街道办辩称其没有实施拆除行为的主张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尘埃落定】

  捷报传来,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焦作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渔场内的鱼塘、林木及强拆原告渔场内经营用房的行为违法。

  驳回原告李先生对被告焦作市某区城市管理局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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