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先生、姬先生等十一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黄爱华律师、孙清泉律师、刘春兴律师、李彩艳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某乡政府
【案情简介】
张先生、姬先生等十一人系河南省安阳市某乡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地,其中八人地上附着物为玉米,正值收获期。张先生十一人的承包地被划入征收范围,土地安置征收补偿尚未进入协商阶段。不明人士直接对土地进行强占,地上附着物也因此被破坏,造成严重损失。土地权益被侵犯的张先生等十一人不愿就此放弃维权的时机,便立即向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求助,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随即派出在征地拆迁领域经验颇深的黄爱华律师、孙清泉律师、刘春兴律师、李彩艳律师四位律师为张先生等十一人代理此案。
【维权经过】
四位京平拆迁律师在了解前因后果后,决定先以安阳县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以确定张先生等十一人的地表农作物被铲除,系安阳县某乡政府的政府性行为。随后四位京平拆迁律师再以安阳县某乡政府为被告进行诉讼。在京平拆迁律师的严密证据和辩论质证中,一审法院作出了确认安阳县某乡政府强制征收土地行为违法的判决。
安阳县某乡政府对一审判决其征收行为违法不予认可,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安阳县某乡政府认为自身不是原审适格被告的上诉主张,京平拆迁律师指出:安阳县某乡政府向二审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在一审中均未提交,且结合原审原告提交的证据、安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安阳县某乡政府无法排除其在占地清理行为中的参与地位。故安阳县某乡政府确系原审适格被告。其次,对是否进行合法程序,负有举证责任的安阳县某乡政府亦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安阳县某乡政府的上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有据辩驳下,作出以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