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先生等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拆迁律师事务 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
【案情简介】
倪先生等人的房屋坐落于杭州市某村,所在宅基地位于某遗址综合保护工程规划范围内, 2017年9月26日某分局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该通知表明倪先生等人存在非法占地行为。但倪先生等人的房屋于2006年经过合法审批建成,某分局作出上述通知书时已在此居住长达十年之久,从未被通知有违法行为。倪先生等人认为因本案系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引起,专业性强,遂决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最终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代理其维权案件。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对本案展开了缜密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指导倪先生等人依法提起诉讼,认为某分局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在实体与程序层面均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京平拆迁律师在调查中得知2006年5月15日杭州市某区政府批准倪先生等人在某村使用原宅基地建造房屋,之后倪先生等人依据该批准建造,房屋坐落地址为杭州市某区某村。2017年9月26日某分局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在作出该通知后,被告某分局未对倪先生等人涉嫌土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亦未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
庭审过程中,被告某分局辩称原告要求撤销被诉《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京平拆迁律师立即指出被诉《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倪先生等人于2006年后在某区某村x号建筑,存在超面积的行为,现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占地行为,听候处理。如果行为相对人不自动履行,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因此该《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有可诉性,原告倪先生等人提起的本次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之规定,对辖区范围内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是被告某分局的法定职责。在本案中,被告某分局对作出的被诉《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未就认定违法用地的事实根据予以充分举证,亦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其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某分局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