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向先生等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市国土局
【基本案情】
向先生等人系湖南省怀化市某组村民,在该村组有承包地。因当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向先生等人的承包地纳入征收范围之内。在征收补偿问题没有协商一致,向先生等人没有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下,某市国土局就将征地补偿款项强行打到村集体账户上。因为补偿费过低,不能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向先生等人拒接领取土地征收补偿款,后某市国土局作出《限期交地决定书》,要求三日之内交出被征土地。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先生等人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王新亮律师、贾振华律师代理案件。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深知目前事态紧急,于是一方面针对某市国土局作出的《限期交地决定书》指导向先生等人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面,申请信息公开获悉当地土地征收是依据省政府作出的XX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实施。京平拆迁律师发现该审批单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相关规定,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知情权、申请听证的权利。因此,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向先生等人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双管齐下,向先生等人和京平拆迁律师相互配合,征收维权之战有条不紊的进行。后省政府复议决定,确定《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的内容违法。但针对撤销《限期交地决定书》的行政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京平拆迁律师一边安抚当事人,一边整理证据材料在法定时间内提交上诉状,提起上诉。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某市国土局作出涉案限期交地决定前,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听取上诉人的陈述、申辩,而且没有依法送达。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纵观当地的征地过程,无论是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过程,还是批准后实施土地征地过程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对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XX市人民法院XX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XX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9月27日作出的XX号限期交地决定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可知,集体土地上强制征收的前提条件有三:第一,作出责令交地决定;第二,拒不交地;第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醒广大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不合理一定要尽快、尽早维权,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收到《责令交地决定书》或者《限期交地决定书》后,及时寻找专业人士帮助,防止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