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耿先生等三人
【被申请人】:山东省泰安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案件简介】:
复议申请人朱先生,耿先生等三人原本安然的居住在山东省泰安市某区某镇某村,他们三人居住的房屋是他们三个人在村庄中唯一的房屋。但在2018年,泰安市某区农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工办)认为耿先生三人的房屋违反了我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于其房屋作出了《违法建设认定书》,认为房屋不具备相关的法律手续,为违章建筑。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接到农工办的《违法建设认定书》后,2018年9月10日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进行调查。9月11日执法人员对于该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同日综合行政执法局向申请人下达《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其在14日提交房屋相关的法律手续,如果超过期限没有提交则视为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三人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因此在履行完相关的程序之后,向耿先生三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耿先生等三人没有选择接受这份处罚决定,而是选择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辗转来到了经验十分丰富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崔凤荣律师和肖广影律师进行代理,京平拆迁律师立刻为他们制定了维权方案,将合法权益力争到底。
【维权经过】:
在《行政处罚书》已经下达的情况下,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说法以及程序看似没有漏洞,但是京平拆迁律师还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发现了一些违法之处。因此京平拆迁律师指导耿先生等三人以管委会为被申请人,向泰安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在复议的过程中,管委会答复称首先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某区管委会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水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具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其次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在认定申请人的房屋违法后,告知了申请人相关的权利,在接到申请人召开听证会的申请后,召开了听证会。在履行完成所有程序之后才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程序完全合法。最后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面对管委会的此种说法,京平拆迁律师认为,管委会并未考虑到耿先生等三人已经取得《土地开发许可证》,因此作出的《违法建设认定书》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由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是事实认定不清,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据此,京平拆迁律师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主要是依据泰安市某区管委会农工办作出的《违法建设认定书》,而该认定书未考虑到相关的历史因素和耿先生三人已经取得了《土地开发许可证》的情况,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因此,根据《违法建设认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同属事实认定不清。所以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拆迁律师说法】:行政复议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制度。它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的程序更加迅速、便捷、廉价,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维权方法。因此,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如果我们的权利受到了损害或者对于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不服时,可以向复议机关及时提出复议申请,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制度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