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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拆迁案例:调查登记表未经拆迁户确认便制作了住房明细表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8-29

  

  【原告】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崔凤荣律师、王立江律师、肖广影律师

  【被告】山东省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县政府”)

  山东省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市政府”)

  【案情简介】

  王先生在某村拥有合法宅基地,2016年开始,王先生的房屋就面临拆迁,2016年5月3日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拟征收土地公告》,2016年5月9日,某县政府相关部门填写的《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中没有王先生的名字,但以此制作了《住房明细表》。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2016年10月17日王先生向某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公开王先生房屋所占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16年11月5日王先生收到答复。王先生对于补偿并不满意,并未与某县政府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同时认为《某县国土资源局补偿安置方案》违法。后来王先生委托我们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某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2018年6月28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因对复议结果不满,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帮助王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介入后,先询问了王先生征地的相关情况,了解到某县政府填写的《土地附着物调查登记表》中没有原告的名字,但以此制作了《住房明细表》。于是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帮助王先生向某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取得了王先生所占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北京京平事务所律师详细研究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后,并告知了王先生这个安置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违法点。之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细心准备证据材料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又提出了行政诉讼。

  【胜诉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某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某村拟征收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拆迁办在制作调查清单之前,可能会采取一系列的登记调查,并以此作出书面材料,但不管调查材料多么纷繁复杂,都需要经过拆迁户确认的。所以这里律师提醒各位拆迁办,我们不能轻易确认拆迁办最终制作的《明细表》,我们在此之前也要明确拆迁办之前的登记调查行为是否都经过确认,如果未经确认就以此作为依据签订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属于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救济途径,确认拆迁办行为违法,提高拆迁补偿,

  同时京平拆迁律师建议各拆迁户,在遇到拆迁维权的事件时,及时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介入案件,能高效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农村拆迁案例:调查登记表未经拆迁户确认便制作了住房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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