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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拆迁案例:为证实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合法性申请信息公开未答复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9-18

  

  【原告】涂先生等八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告】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情简介】

  涂先生等八人均为某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地,后得知该区域内的集体土地面临征收。为核实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涂先生等八人决定联合起来,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后经过多方打听及朋友介绍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代理其征地拆迁维权案件。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代理该案后,为收集相关信息,指导涂先生等人于2018年7月16日向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书面公开在原告承包地块进行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对应的报批材料。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18年7月17日收到该邮件,但至今已远超15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仍未作出答复,未公开相关信息。

  在此情形下,京平拆迁律师指导涂先生等八人向某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指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依法作出答复并公开相关信息。

  被告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知理亏,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关于涂先生等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并送达给原告涂先生等人,京平拆迁律师遂要求确认被告未按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过程中,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行政机关,负有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作出答复,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确认被告未按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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