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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农村拆迁案例:未出具相关征收文件复议申请被驳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10-11

  

  【申请人】唐某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贾毅超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三人】永州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唐某在湖南省永州市某村有一处房屋,2018年唐某被突然告知自己房屋所在地将要被征收,但是征收方给唐某的征收补偿极低且未向唐某出具相关的征收文件,唐某怀疑该征收行为不合法,要求征收方提供相应的征收文件,但是征收方未予提供。无奈之下,唐某打算寻求法律救济,了解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咨询了解后,决定委托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贾毅超律师组成的团队代为维权。

  拆迁律师介入后,先指导唐某2018年7月3日向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书面公开自己房屋所在地块被征收的批准文件及其申报材料。

  2018年7月29日,唐某收到永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永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根据永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指示,唐某向永州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核实,确定自己的房屋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的范围内。至此,唐某才首次见到自己房屋所在地被征收的批准文件。

  京平拆迁律师随后指导唐某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京平拆迁律师指出:《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本案中,在征地报批前 ,国土资源部门没有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调查 ,更没有将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该征地过程的审批程序明显违法。因此,申请依法撤销上述《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2018年10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了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针对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平拆迁律师并不灰心,胸有成竹地指导唐某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4月1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依法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结果】

  最终,湖南省人民政府在结合实际的情况下,重新作出了复议决定:

  确认《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遇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案件时,当事人自行维权主要有两大难题:一是对相关征收文件获取困难;二是当事人对维权方案难以把握。

  在本案中,唐某在获取信息方面就遇到很大困难,在部分当事人自行维权过程中,遇到行政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时,没有律师指导就不知道下一步该如何应对,从而导致维权的失败。

  京平拆迁律师建议各位拆迁户,遇到征地拆迁补偿案件时,如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最好委托拆迁律师介入,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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