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缪先生等三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案情简介】:
缪先生等三人系四川省某县某村村民,于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后相关部门在该区域地块上拟进行项目建设,县政府作出《某县人民政府关于某镇某村X组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准《某镇某村X组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涉及缪先生等三人房屋所在土地。缪先生等三人认为此举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打听及朋友介绍,联系到了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曹星律师、蔡晓仪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两位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县政府作出这一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实体都违法,遂立即指导缪先生等三人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向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批复》。
本案的证据表明,县政府作出《批复》,决定以某县经济技术开发建设公司为工作主体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工作,违反了《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规定。县国土资源局在作出《某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某镇某村X组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未经10个工作日就作出《关于审定<某镇某村X组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未能充分给予拆迁户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反馈意见的时间,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县政府作出《批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最终复议机关支持了缪先生等三人的复议申请。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通过对双方提出证据的审查,作出以下复议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某县人民政府关于某镇某村X组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行政机关在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作出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文件时,应当充分保障拆迁户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反馈意见的时间,保障拆迁户提出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因此,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保障拆迁户的应有权利时,该行为就是不合法的,我们有权提起复议或诉讼要求纠正该行为,才能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