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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农村拆迁案例:土地征收未达成补偿协议地上附着物被强行毁坏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12-13

  

  【原告】郑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刘春兴律师、郗华晓律师

  【被告】安阳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案情简介】

  郑先生是安阳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承包有集体土地,并在土地上种植了树木,建造了房屋、围挡以及机井。后郑先生的土地被划入征收范围,关于征收补偿问题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7月12日,在未给予郑先生合理拆迁补偿的情况下,镇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毁坏了郑先生承包地上的附着物。手足无措的郑先生,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专业代理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薛正懿律师、刘春兴律师、郗华晓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为其维权事宜保驾护航。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制定了完备的维权策略。律师发现,在此次征收过程中,镇政府未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征收行为极不合理。三位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了相关证据,于2018年1月11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7月2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京平拆迁律师即刻指导当事人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裁定,撤销了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并指令某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然而,2018年12月26日,某县人民法院再次裁定驳回起诉。三番两次碰壁,使郑先生的维权信心受到一定打击,但京平拆迁律师的坚定信念使郑先生很快就重振旗鼓,在律师的指导下再次提起上诉。2019年3月20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指令某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终于,2019年6月17日,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镇政府不是适格被告,毁坏行为是由村委会实施的,跟镇政府无关,应该以民事侵权为由起诉。对此,律师反驳,拆迁项目是由镇政府组织实施的,村委会虽出资租用铲车,但在法律关系上,只是镇政府委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而已,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镇政府承担。

  【胜诉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安阳市某镇政府对原告郑先生承包土地上附着物 强制清除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须给予合理补偿。在征收双方就补偿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行政机关不得强行毁坏拆迁户的地上附着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知,行政机关是没有权力违法强拆房屋的,即便要违法强拆,也应当由相关部门向法院申请,而不得自行组织人员拆除。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维权的道路是坎坷的,我们一定要有必胜的信念。征收补偿不合理,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如果不幸遇到违法强拆,记得报警、拍照、录视频,为自己的维权事宜做充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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