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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呼和浩特农村拆迁案例:承包养殖场地上居住用房未签拆迁协议遭违法强拆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12-23

  

  【原告】黄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贾振华律师、吕秋香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黄先生在2002年与本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依法承包养殖场地320平米,并在该区域建房用于居住,因涉及拆迁问题,一直就拆迁补偿问题没有与拆迁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在没有获得任何拆迁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上述房屋被强拆。黄先生深感困惑,同时他面对的还有违法强拆房屋造成的财产损失。最终他决心诉诸于法律,于是寻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了赵健律师、贾振华律师、吕秋香律师,帮助其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本案后,通过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中,被告一再辩称自己实施的违法强拆行为于法有据,并且经过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京平拆迁律师陈述:2001年,黄先生向呼和浩特市某村民委员缴纳了养殖基地费,用做本人养殖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转让,养殖场地由村委会统一规划,统一施工 ,黄先生承包的养殖场地及场地上建设的居住房屋位于房屋征收范围内,因为未能与该地征收办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在没有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房屋被强拆,原告权利已经被严重侵害。虽然被告主张其房屋系违章建筑,但直至房屋被拆除前原告房屋未经任何有权部门作出关于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被告拆除其房屋是为实现拆迁目的,属于“以违章建筑拆除代拆迁”的违法行为。

  结合原被告双方意见及证据,法院查明:在本案中,某区政府在组织实施强拆原告房屋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构成程序违法。某区政府认为涉案房屋没有建设手续,强拆程序合法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胜诉结果】

  综上,某区政府强拆黄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呼和浩特市某区政府于2019年5月15日强拆黄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遇到征地拆迁的,拆迁户应当享有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但是实践中“以违章建筑拆除促拆迁”的手段已不罕见,很多地方以违章建筑拆除的方式为后期征收扫清障碍,企图实现低成本拆迁目的。事实上,并不是所有无证房都属于违章建筑,而且即便是拆除违章建筑房屋也应该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包括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义务,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并依法送达等。在以上程序均完成后,当事人没有复议、诉讼且仍拒绝自行拆除的,才能依法拆除。无论是合法房屋拆除还是违章建筑拆除,都有其严格的法定程序,任何违反程序的拆除行为均是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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