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先生
【被告】某县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某县自然资源局
【第三人】成一、成二(化名)
案情简介
成先生是湖南省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在该村建有一处住房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因当地进行征收,成先生与征收方因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成先生本想拆迁补偿不合理就不搬,自己还更习惯在原地方居住。
让成先生没想到的是,在2019年6月12日,某县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对他下发了《房屋拆除告知书》,成先生从该告知书中得知,他、他儿子成一、他儿子成二和某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后经成一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获得了成一、成二与某县征地拆迁办公室于2018年11月7日签订的《某县三蓝综合体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书》,成先生认为,在自己未同意的情况下,某县征地拆迁办公室与自己儿子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遂向拆迁办公室主张该合同无效,然而拆迁办公室并不认可成先生的主张。于是,成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董琛律师、朱晓彬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代为维权。
维权过程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指导成先生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县自然资源局辩称: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某县自然资源局有权与成先生所在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且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自然资源局通过工作人员向成先生所在户宣讲征收政策后自愿签订的,协议完全合法有效。目前房屋征收补偿款已经汇入成先生账户,协议也已经履行完毕。另外,某县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某县国土资源局的内设机构,不是适格主体,其行为应由设立机构某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案涉协议是某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与本案第三人成一、成二签订,而某县自然资源局以及某县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均未提交成先生授予成一、成二签订被诉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代理权的证明材料,所以,成一、成二无权代理成先生签订被诉协议。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权利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成先生主张对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知情且未授权,某县自然资源局和某县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被诉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予以追认。故应当认定被诉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无效。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县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与第三人成一、成二签订的《某县三蓝综合体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书》无效。
律师说法
在征收拆迁纠纷案件中,因家人代签协议而导致纠纷的情况,在诉讼中取消协议存在很大的障碍,本案案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且辅以了其他法律程序方得撤销了成先生家人代签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户如果在实践中遇到了此类情况,建议立即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