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女士、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宋金玉律师、邱萍萍律师、朱晓彬律师
【被告】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某住建局”)
马女士和王先生是某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承包了土地进行耕种。后因某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马女士和王先生所承包的土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为了核实施工行为的合法性,2018年10月14日,马女士和王先生以邮寄的方式向某住建局申请信息公开,请求书面公开某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范围图)及其申报材料。但是,某住建局在收到申请后,在法定答复期限内,未予书面公开上述信息,亦未予任何书面答复。
面对这一结果,马女士和王先生意识到凭借他们自身的力量已无法保障其知情权。于是,他们决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诉诸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他们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由宋金玉律师、邱萍萍律师和朱晓彬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代其维权。
京平拆迁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指导马女士和王先生就某住建局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的行为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诉讼中,某住建局辩称其未收到申请,对申请内容不知情;且由于无权为某工程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其不存在该方面的信息。
对此,京平拆迁律师进行了反驳,首先,邮寄单显示某住建局已经签收马女士和王先生的邮件。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注:自2019年5月15日起,依申请答复时间延长为20个工作日)
也就是说,即使某住建局不具有马女士和王先生申请公开项目的信息,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其逾期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经过调查,某市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确认某市住建局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的行为程序违法,并且责令某市住建局对马女士、王先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予以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