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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村拆迁案例:市政府驳回信息公开申请,适用法律错误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3-19
 

  【原告】柯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立江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简称“某市政府”)

  柯先生系福建省某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并一直在该房屋内生活居住。后柯先生房屋所在区域的集体土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是,由于未能就征收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柯先生并未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基于“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争取合理拆迁补偿的考虑,柯先生最终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王立江和桑兆玉两位专业拆迁律师为其维权行动保驾护航,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帮助。

  为了掌握足够的信息、增加维权的筹码,京平拆迁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指导柯先生启动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通过该程序,柯先生和京平拆迁律师获悉,原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获取上述信息之后,柯先生和京平拆迁律师便开始重新梳理案件信息,并制定了进一步的维权策略。2018年10月8日,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柯先生以不服某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为由,向某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是,2018年12月21日,某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以柯先生申请行政复议时,某县人民政府尚未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由驳回了柯先生的复议申请。

  面对这一结果,柯先生和京平拆迁律师并未就此放弃,而是在2019年1月7日再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于2019年1月19日获知《关于同意某县2018年度第十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内容。2019年3月20日,经京平拆迁律师指导,柯先生再次向某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但是,2019年5月23日,某市政府以柯先生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为由,再次驳回了柯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维权之路一波三折,但柯先生和京平拆迁律师未曾气馁。面对某市政府再次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结果,京平拆迁律师当机立断,指导柯先生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京平拆迁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在本案中,在2018年10月8日第一次向某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时,柯先生知道了批复的文号,但未看过批复的内容,并不知晓附件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直到2019年1月19日,柯先生再次收到某市政府的答复后,方获知批复的全文。因此,柯先生“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是2019年1月19日,他在2019年3月20日向某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

  经审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某市政府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针对柯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福建农村拆迁案例:市政府驳回信息公开申请,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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