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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农村拆迁案例:城中村改造未签拆迁补偿协议就断电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3-30

  

  【原告】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傅增强律师辛晋敬律师、胡海珠律师

  【被告】新乡市某区某乡人民政府(简称“某乡政府”)

  王先生乃河南新乡人氏,在某乡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因城中村改造需要,王先生的房屋被纳入了征地拆迁范围。由于与征收部门就征收拆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王先生一直未和征收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出乎王先生意料的是,2019年6月10日,某乡政府作出《某乡人民政府关于某村拆迁区域停电的函》(简称“停电函”),请求某供电公司配合拆除该路段变压器及线路停电。自此之后,王先生家中就一直处于停电状态。

  王先生认为某乡政府作出案涉停电函的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他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傅增强、辛晋敬和胡海珠三位专业拆迁律师,委托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权益。

  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王先生就某乡政府作出案涉停电函的行为向新乡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京平拆迁律师指出,首先,某乡政府作出案涉停电函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王先生的合法用电权益,关乎王先生的切身利益。因此,王先生和该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其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在本案中,某乡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作出案涉停电函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应视为其作出上述行政行为缺乏相应证据。

  最终,经过调查,新乡市某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新乡某区某乡人民政府作出的《某乡人民政府关于某村拆迁区域停电的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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