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先生
【被申请人】辽宁省葫芦岛市某市环境保护局(简称“某环保局”)
【案情介绍】
刘先生系辽宁省葫芦岛市某村村民,并在该村合法承包一块小短垅集体土地。因该区域土地被划入征收范围,所以刘先生承包的小短垅集体土地面临征收。本以为土地征收补偿能够对改善一家人的生活水平有所帮助,但令刘先生没想到的是,征收补偿标准太低了,甚至不能维持征收前的原有生活水平,因此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经多次协商均为成功后,刘先生决定委托专业拆迁律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权经过】
想要寻求律师帮助的刘先生经过多方询问、考察,最终寻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由赵健、桑兆玉两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其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京平拆迁律师在介入该案后,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收集相关证据,于2018年12月27日指导刘先生以邮寄EMS的方式,向某环保局申请公开刘先生承包土地所在区域的各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某环保局于2018年12月28日签收,但是直到法定期限结束,也未对刘先生作出任何答复。京平拆迁律师认为,刘先生向某环保局申请信息公开符合法律规定,但某环保局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刘先生的申请做出答复,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于2019年7月26日,刘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意见,作出判决如下:
责令某环保局对刘先生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在限期内作出答复。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可公开范围,并且该机关没有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可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