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江市某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雷亚律师、冯明红实习律师
【被告】阳江市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案情】
某合作社在阳江市某县拥有合法土地,后被强行建设施工,为了核实征收建设行为的合法性,该合作社于2019年10月17日向该镇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到期未收到该镇政府的回复,合作社认为这不合法。
2019年12月10日,该合作社向县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确认该镇政府对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该镇政府对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2020年2月6日,合作社收到了县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合作社的行政复议申请,合作社认为,县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的行为违法,后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县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县政府限期履行法定复议职责。
【维权经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此外,当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可见,在行政复议受理后,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本案中,镇政府收到合作社的信息公开申请,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合作社以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受理后,在行政复议期间,镇政府作出回复,应视为镇政府改变其原行政行为,但不影响县政府行政案件的审理。另外,在程序方面,县政府未对镇政府是否实际已回复合作社这一事实作审查,就径行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显然违法。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县政府于2020年2月6日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决定;
二、限被告县政府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