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士
【案情】
王女士系辽宁省葫芦岛市某村村民,因发现当地政府有违法向该地某公司供地的行为,于2019年3月7日,王女士向该是自然资源局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该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3月8日签收,6月18日立案,但是却在2019年11月2日才做出回复。王女士认为这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王女士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支持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确认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之后,该市自然资源局提起了上诉。
【维权经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市自然资源局从收到王女士的查处申请到立案已经超过两个月,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另外,市自然自然局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也是在诉讼期间作出的,王女士并没有撤诉,所以,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行为的这一行为违法。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即确认被告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