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女士两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规局”)
【案情】
付女士两人系河南省南阳市某村村民,因该地区公园建设项目,对付女士两人的承包土地进行征用,但二人未收到任何征地补偿款,现付女士两人向市自规局提交《查处申请书》,请求对该土地征收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但市自规局一直未作出答复。付女士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未达到满意结果。
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付女士两人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或指令审理。
【维权经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付女士两人的诉请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投诉的相关规定,投诉人与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本案中,付女士两人基于他们承包的土地被征收,请求市自规局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市自规局是否查处及查处结果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胜诉】
法院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裁定:
一、撤销南阳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
二、指令南阳市某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