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建省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市政府”)
【被上诉人】柯先生
【案情简介】
柯先生在福建省某县拥有一处房产,后该区域土地面临征收,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征收土地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由某县人民政府批复,柯先生不服某县政府批准案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柯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王立江律师、桑兆玉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柯先生在京平拆迁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维权,某市政府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柯先生的诉讼请求。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并制定了完备的维权策略。首先,律师指导当事人以某县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某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柯先生申请行政复议时,某县政府尚未批准《征收土地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由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柯先生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后,代理拆迁律师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获知了《批复》全文,并于60日内再次向某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某县政府作出的《批复》。某市政府却以柯先生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柯先生不服,在京平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经原审法院查明,柯先生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间未超过复议申请期限有理,作出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某市政府作出的《驳回决定》;二、被告某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柯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某市政府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柯先生的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为:1、原审事实错误;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当事人原审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至福建省高院。经审查,所有证据均经过举证、质证,对原审查明事实,省高院予以确认。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某县政府作出《批复》时,并未一并告知案涉《征收土地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某市政府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柯先生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外的其他渠道获知《征收土地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故涉案行政复议期限的起算点应为信息公开之日。本案中,柯先生向某市政府提起案涉复议申请的时间未超过复议期限,某市政府作出的《驳回决定》中认定该复议申请超过法定复议期限错误,应予纠正。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拆迁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有些地方会以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为由,驳回当事人申请,一定要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明确行政复议期限的起始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坚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