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土地而言,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下有两种所有权,即土地国家所有和土地集体所有。政府要么通过征收把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要么就不予征收继续保持集体土地的性质不变,不能凭空创造出一个什么“拟征收”和“预征收”的概念。这是因为,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授权政府某项权力,则政府不得实施。法律中并无规定,政府却凭空创造出‘拟征收’或者‘预征收’的概念,属于实施了法律未授权的行为,当属于违法。
况且,所谓预征收和拟征收还涉嫌非法限制农民的权利和增加农民的负担。法律虽然允许合法地限制农民土地权益,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时间条件,时间上不得早于条件成熟。而拟征收错就错在它于法律允许之前,就先限制了农民的权益。这就像一个人尚未判徒刑,就被投入监狱服刑;如同一个人还未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就先被拉到法场枪决。很显然,这个行为属非法行为。
许多市镇却趋之若鹜,给农民带来了很多麻烦。辽宁葫芦岛市兴城市政府在2012年就以拟征收的方式,把某村的土地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1994年,李双成(化名)就承包了该村子的五亩土地,用来建果园,并定居在此,在果园内建设住房及库房。
拟征收后,他从兴城市市政府处获得‘补偿款’近10万元,若把他承包的土地连同果树、果子和地上的房屋、库房全部剥夺,则这点钱不过十分之一厘,远不足以弥补损失。幸运的是,‘拟征收’并没有立刻剥夺他的上述财产,他便继续经营果园。
国家的土地制度随着时间的流逝日趋完善,2014年开始,国家给五十五万个行政村的至少5亿农民都颁发了土地确权证。那时每个村庄都曾掀起一阵浪潮,村民们可以看见带着专业设备的勘测人员行走在田间地里,到了傍晚大家就在一块议论这些着装怪异的人。随后,一个红色的小本本就下发到家里,这股浪潮让人们不明觉厉。李双成在的村庄因为曾被‘预征收’,没有土地确权证。
这时他感到事情有些蹊跷:如果我们的土地被征收了,应该下发足额的补偿款,并把土地用作建设,不论用来建什么,反正不应该还被我我们使用。反过来一想,如果土地还能种,补偿款也没有发,可能意味着土地没有征收。进一步想,如果土地现在未征收,将来就很可能被征收。届时又怎么证明土地是自己的,并主张补偿?土地确权证这个重要证件也许能决定后半辈子的生活,思索再三,委托律师。
他于2018年12月向兴城市人民政府邮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申请书》,申请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果园内唯一住房(村里)等房产确权、登记、发证。葫芦岛市政府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答复,拒绝上述请求。随后向葫芦岛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挫后,将葫芦岛市政府起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幸的是,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形成了错误的判决。遵循律师的建议,李双成上诉,打算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对方一决雌雄。
开庭那天,在不大的审判庭里,李双成和律师坐于法官的右前方,这是原告席,正对着葫芦岛市政府司法局的两名工作人员,他们是市长的代理人,出庭是职责,胜诉则不是,他们没有提交反驳上诉人的答辩状。
口若悬河的桑兆玉律师却尽力地施展律师的本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上诉人胜诉可以说毫无悬念。因为,被上诉人称某村土地已经被征收,确权已无意义。但他所称的征收实为拟征收,拟征收不是征收,不能发生行政征收的法律效果。2011年5月,国土游源新联各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1160 号) 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凭证管地制度;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征收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兴城市政府既然拟征收某村土地,当然必须对某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向承包人颁发确权证。
被上诉人又称兴城市政府没有权力颁发确权证,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所指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表明兴城市政府负有颁发土地确权证的职责,不予颁发使得李双成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影响了他的权利。据此,桑兆玉律师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和撤销葫芦岛市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终于撤销一审判决和复议决定,并责令葫芦岛市政府重新受理复议申请并限期做出复议决定。转战一年多,终于取得成功。
判决下达给李双成,相当于得到了高院的一封尚方宝剑。同一个事实,同样的理由,先前遭政府拒绝,如今却能获政府支持。他再次向葫芦岛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者于2020年1月23日作出复议决定:
确认兴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手申请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答复》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兴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申请人刘忠礼提出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申请书》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相关事宜。
本案部分判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