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敏杰律师、蔡晓仪律师
【被告】钦州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钦州市人民政府
【审理日期】2023 年6月29 日、202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案情简介】委托人刘女士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某村村民。刘女士的父亲在村里拥有宅基地。2005年之前刘女士户口一直在父亲的户口本上,1990年宅基地申请登记时虽然登记在刘女士父亲名下,但刘女士作为家庭成员,为该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共同权利人之一,自此之后,刘女士再没有分过宅基地。刘女士的父亲宅基地上的其中1间房屋分给刘女士居住,2007年因为当地建设项目需要,刘女士居住的房屋被纳入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刘女士的父亲及二哥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补偿协议。然而当地政府却以刘女士为出嫁女为由,对其不予拆迁补偿安置。刘女士和大学教授爱人信访十几年,历经艰辛,均未获得安置补偿。走投无路之下,刘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敏杰律师、蔡晓仪律师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维权经过】
一、破解立案难题
李敏杰律师、蔡晓仪律师针对自然资源局的处理决定及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钦北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程序。钦北区法院认为刘女士在征收范围内没有自己的房屋,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并非安置对象,裁定不予立案。两位律师起草上诉状并指导刘女士上诉至钦州中院。两位律师在上诉状中指出了刘女士作为案涉房屋的共有人应予以安置等观点被采纳。钦州中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钦北区法院立案审理。
二、实体审理又遇刁难
钦北区法院根据二审裁定依法对案件进行了立案审理,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但钦北区法院并没有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混淆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征收安置的法律规定。钦北区法院在没有查清案涉房屋签订的协议是否包含对刘女士的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告知刘女士作为房屋共有人通过家庭内部协商或其他途径解决,不认可刘女士作为安置对象,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李敏杰律师、蔡晓仪律师敏锐地发现该判决存在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的各种问题,具有针对性地起草了上诉状,刘女士向钦州中院提起上诉。同时两位律师也指导刘女士继续对有关案涉征收项目的拆迁对象和安置对象相关证据进行收集,最终拿到了十分有利的证据材料,并提交作为新证据。钦州中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作出二审裁定,案件发回重审。虽然二审法院没有直接改判,但案件再次迎来转折。
三、发回重审并胜诉
案件再次发回钦北区法院进行审理。但是经过多轮的交锋,两位律师对案件的审理重审做好了充分的准备。经过再次开庭审理,钦北区法院最终认定了刘女士作为安置对象的事实,全部支持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诉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并责令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决定。后自然资源局不服提起上诉,钦州中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不能向不法低头!行政机关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自然资源局在收到生效判决后迟迟不履行,不对刘女士的补偿安置问题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李敏杰律师、蔡晓仪律师强势出击,指导刘女士果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执行案件已经被受理。同时自然资源局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严重违法,执行法院将其列为了失信被执行人。
【胜诉】
钦北区法院受理刘女士的强制执行申请,自然资源局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拆迁律师说法】
集体土地征收应当保障外嫁女的合法利益,并不能以外嫁女为由任意剥夺其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本案中集体土地征收简单粗暴的规定外嫁女不予补偿安置,明显违反了《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的规定。征收方要实际考虑外嫁女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权利如何保障等问题,不能搞一刀切。出嫁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利一样应当尊重,并受法律保护。如果您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中遇到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坚定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决心,并咨询、委托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