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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村民土地征收案例:请求书面公开本村拆迁安置补偿及安置房补偿款交付及发放适用情况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7-18
【原告】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大伟律师王英霞律师

【被告】日照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河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山东省日照市某村村民。2021年6月26日向村委会邮寄提交了村务公开申请,请求书面公开本村相关拆迁安置补偿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安置房、补偿款的交付、发放、适用情况。村委会签收王先生的村务公开申请后一直未予以作出任何回复。王先生遂向镇政府提交了村务公开监督申请,请求镇政府对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但镇政府收到监督申请后亦未作出任何回复。王先生随即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聘请了刘大伟、王英霞两位专业的拆迁律师

【维权经过】

虽然本案案情不复杂,但京平律师接受委托后,仍然对案件实施经过进行了梳理,指导王先生整理相关案件证据,为起诉做好准备。两位律师同时根据案件事实起草好行政起诉状,针对镇政府不履行村务公开的监督职责的行为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东港区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立案审理。两位拆迁律师指导王先生向法院提供了完整的证据材料,证明镇政府收到村务公开监督申请没有作出任何回复的事实,以及镇政府负有村务公开职责的法律依据。而镇政府却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来反驳。最终,在两位拆迁律师与王先生的共同努力下,东港区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 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据此,乡镇人民政府负有对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事项进行监督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务公开监督申请后要依法履行相关监督职责。

【胜诉】

最终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限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王先生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拆迁律师说法】

乡镇政府有权对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拆迁中村民委员会对相关补偿款项的收取、使用、发放等相关事项的公开进行监督。对于想要了解集体经济组织补偿款项收取、发放等事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先向村民委员会申请村务公开。如果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村务公开职责,可以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启动村务公开监督程序,并做好启动相关行政诉讼的准备,以保护村民申请村务公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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