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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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马鞍山村民宅基地拆迁案例:村民合法宅基地因开发建设被纳入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未达成被下达限期让地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8-19
【原告】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丽娜律师黄晓波律师
 
【被告】博望区新市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镇政府”)
 
【审理日期】 202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案情简介】李先生是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某村的村民,在村里拥有合法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因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李先生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但在政府征收部门与李先生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尚未达成一致的情形下,镇政府向李先生下发了《限期让地通知书》,要求李先生主动交出房屋,让出土地。李先生随即与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聘请了律所专业拆迁律师李丽娜律师和黄晓波律师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维权经过】
两位拆迁律师接受李先生的委托后,第一时间整理案件材料、起草行政起诉状,随后指导李先生向博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博望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京平律师针对争议焦点充分发挥了自己意见。两位律师提出该告知书限期李先生搬家交房对李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以及镇政府作出被诉通知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交出土地的法定程序。最终,博望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两位拆迁律师的观点。经过李先生与两位律师的共同努力,案件取得胜诉。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博望区新市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16日作出的《限期让地通知书》的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中如果收到政府作出的要求被拆迁人限期腾空交房的书面文件,被拆前人一定要高度重视。虽然先补偿后搬迁是基本原则,但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还是赋予了征收方在征收中可以实施强制搬迁的手段。但是,并不是任何政府部门都可以作出责令交地等强制搬迁的文件,也不是可以随意作出的。必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所以,被拆迁人收到责令交地一类的文件后不要慌张,第一时间联系专业的拆迁律师,分析其合法性,启动相应的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通过法律程序来否定该类文件的强制力。这样在拆迁维权过程中不至于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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