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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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村民合法房屋拆迁案例:村民拥有合法房屋因征地补偿不合理遭不明人员拆除案件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9-04
【原告】王女士、向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叶方荣律师付兆敏律师
【被告】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街道办”)
【审理日期】2022年3月21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案情简介】
 
委托人王女士、向女士是母女关系,在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X村拥有合法房屋。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委托人房屋所在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因为征收方给出的补偿不合理,委托人一直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委托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遭到不明身份人员拆除。向女士于是申请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对案涉房屋遭到强拆进行立案调查。经过公安机关查明,向女士的房屋是被彭山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强行拆除。王女士、向女士随即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取得了联系,委托了专业拆迁律师叶方荣律师和付兆敏律师,准备启动法律维权。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接受代理后,第一时间整理案件材料,以街道办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其强拆委托人房屋的行为违法。两位京平律师起草好起诉状后,并指导向女士、王女士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东坡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两位京平拆迁律师仅仅把握街道办事处作为本案事实强拆主体程序和职权上的违法点。最终,东坡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两位律师的观点。在京平律师和委托人的共同努力下案件取得胜诉。
 
【胜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判决确认被告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王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拆迁的程序中,房屋的所有权人可能会因补偿问题无法及时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政府征收部门却直接将未签订协议的房屋强制拆除。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可以作出责令交地行为。但并不是任何行政主体均可以实施此行为,更不能直接拆除房屋。根据2021年修订实施前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分别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有权作出责令交地行为,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所以,被拆迁的集体土地房屋所有人,如果遭到政府部门强制拆除,应当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对强拆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如果对方拆除行为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则应及时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确认强拆主体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以便于采取后续的维权程序,保护自己在拆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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