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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马鞍山村民宅基地征收案件:村民房屋面临征收因补偿无法达成标准被镇政府抢拆案件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10-11
【原告】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丽娜律师黄晓波律师
【被告】博望区某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镇政府”)
【审理日期】 2024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案情简介】
李先生是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某镇某村的村民,在村里拥有合法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因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李先生的房屋所在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房屋面临征收拆迁。但因补偿不合理,李先生与征收方无法达成一致,未签订补偿协议。镇政府在明知李先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强行拆除了李先生的房屋。李先生立即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李丽娜律师和黄晓波律师取得了联系,通过专业拆迁律师和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维权经过】
两位律师接到李先生的求助后,第一时间指导李先生采取报警等有效措施,固定强拆主体的有效证据,为接下来将提起的行政诉讼做好准备。当地公安机关接警后做出了处警说明,告知李先生可以就强拆行为与镇政府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同时两位拆迁律师结合李先生提供的相关拆迁文件,确定了镇政府为强拆主体。随后两位律师迅速起草了行政起诉状,指导李先生向博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追究镇政府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博望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李先生的起诉并开庭审理了案件。在庭审中,两位京平律师针对镇政府实施强拆行为的事实和违法点充分发表了自己意见。最终,博望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两位拆迁律师的观点。经过李先生与两位律师的共同努力,案件取得胜诉。
  【胜诉】
博望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李先生所有的博望区某镇某村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首先,及时对强拆主体进行取证是打赢违法强诉讼案件的关键。但是由于强拆发生时往往因为现场和人员的控制造成取证困难。这时拨打报警电话,通过公安机关取得前述证据就相对容易。
其次,先补偿后搬迁是实施征收拆迁时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征收方应当先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根据约定交付被拆迁房屋由征收方组织拆除。如果政府征收部门或者实施单位在被拆迁人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实施拆行为,则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载明补偿方式及内容的责令交地文件,后申请法院执行。总体还是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本案中,镇政府明知李先生既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也没有收到有权主体作出的责令交地文件,直接实施强拆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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