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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定州村民宅基地房屋旧村改造案件:旧村改造房屋面临拆迁申请街道办信息公开案件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11-21
【原告】刘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张爱慧律师李刚律师
【被告】定州市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
【开庭时间】2024年9月4日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委托人刘先生在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某街道办某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由于村里实施旧村改造项目,其房屋面临拆迁。为了更好的了解拆迁政策,保护自己的合法拆迁利益,刘先生向现在的居民委员会邮寄了《村务公开申请表》。刘先生请求书面公开本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居委会签收刘先生的村务公开申请后没有任何答复。刘先生就向街道办提出申请,请求街道办责令居委会对村务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履行村务公开的职责。但街道办收到刘先生的申请后也是不做任何答复。看到自己的申请得不到回应,刘先生随即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张爱慧律师及资深拆迁律师李刚律师,需求通过法律帮助。
【维权经过】
两位京平律师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敬业态度,不管案件大小都会认真对待。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刘先生整理相关案件证据,决定针对街道办的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起草好起诉状后,两位律师又指导刘先生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定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开庭审理。庭审中针对街道办不履行村务公开法定监督职责,通过证据和法律相结合向法庭表明了自己的观点。通过两位拆迁律师与刘先生的共同努力,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观点,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胜诉】
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确认被告定州市某街道办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刘先生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定州市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责令某居民委员会向原告刘先生限期依法公开相关村务信息,并将履职情况书面告知原告。
【拆迁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 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街道办事处是定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地位和职能相当于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因此负有对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事项进行监督的职责。本案中,街道办收到刘先生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明显违法。被被拆迁人遇到类似情况,可果断选择法律维权,保障自己获取村务公开信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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