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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仙游集体土地案件:律师帮集体经济组织追回自己所有的集体土地,取得初步胜利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12-26
福建省仙游集体土地案件:律师帮集体经济组织追回自己所有的集体土地,取得初步胜利
【申请人】仙游县某镇某村两个村民小组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立江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申请人】仙游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
【第三人】林某1、林某2、仙游县某乡某村民委员会。
【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福建省仙游县某镇某村的两个村民小组,有村民四百多人,有自己集体所有的山林及自留山等集体土地。1998年因为当地水库工程建设,委托人两个村民小组整体搬迁至现在的行政村。但委托人原先所有的山林并未全部被征收,剩余18000余亩仍归其所有。2000年前后,委托人将自己所有的前述土地承包权进行流转,现土地承包权转让给了第三人林某1、林某2。2023年,委托人从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得知,仙游县政府为林某1、林某2办理的林权证错误的将土地所有权人记载为第三人仙游县某乡某村民委员会。该错误登记严重侵犯了委托人对案涉土地的所有权。委托人经过多方咨询打探,与北京京律师事务所王立江、桑兆玉两位资深拆迁律师取得了联系,寻求法律上的帮助。
【维权经过】
两位京平律师经过与委托人深入的沟通了解到了其诉求,并接受了委托。介入案件后,两位律师根据委托人的诉求和案件的基本情况制定了维权方案。虽然被复议的林权证为仙游县政府所颁发,但是由于行政机关职能的调整,继续行使不动产登记职权的行政机关已经变更为仙游县自然资源局。所以两位律师指导委托人收集整理好维权所需的材料,并起草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以自然资源局为被申请人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错误的林权登记行为。
仙游县政府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却驳回了委托人的复议。但经过京平律师与委托人的共同努力,仙游县政府及时纠正了自己的错误,重新受理了本复议案件,并依法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中,两位律师提出,委托人两村民小组是案涉林地的所有权人,被复议林权证错误的将案涉林地记载为第三人村委会所有,缺乏权属和事实依据,并通过1982年委托人取得的林权证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最终,通过京平律师与委托人的努力,复议机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做出了公平、合理的复议决定。
【胜诉】
决定:撤销仙游县人民政府颁发给林某1、林某2《林权证》中“林权所有人权利人”一栏“仙游县某乡某村”的登记内容,其他权利不变。
拆迁律师说法】
本案中,委托人一直对案涉土地享有所有权,并且1982年取得了《林权证》,对该事实予以登记确认。虽然后来委托人村民小组村民整体搬迁移民,但是案涉土地并未被征收为国有,移民后委托人仍然继续享有对案涉土地的权利。所以,这种情况下,登记机关错误的将案涉土地的所有权人登记为其他主体明显没有事实依据。好在,委托人咨询并委托了专业的拆迁律师,仅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边快速的解决了登记错误的问题,及时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避免了可能遭受的损失,并且为最终的维权胜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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