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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集体土地征收案例:通过复议再次帮委托人撤销补偿安置申请答复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1-20
浙江集体土地征收案例:通过复议再次帮委托人撤销补偿安置申请答复
【申请人】陈先生等4户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奇兵律师高鹏超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市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资规局”)
【第三人】温州市某县某镇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受理日期】2024 年10月21日。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先生等4户在浙江省温州市某县某镇某村分别拥有集体土地。自1999年起,土地所在地块先后进行了3次集体土地征收。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镇政府组织人员将申请人的土地强制进行了清表行为。申请人向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奇兵律师与专业拆迁律师高鹏超律师寻求法律维权上的帮助。两位京平律师代理申请人4户启动强制清表赔偿程序,同时针对土地补偿安置向资规局和镇政府申请补偿安置。2024年3月资规局作出对申请人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申请答复,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两位京平律师的通过提起复议程序和参加听证成功将其撤销。2024年9月,资规局再次做出对申请人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申请答复,还是不支持申请人的请求。申请人收到答复后再次与两位拆迁律师取得联系。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接到申请人4户的求助后,对资规局再次作出的补偿安置申请进行了分析。发现,虽然第二次作出的答复相比较第一次规范和完整,但是其不支持申请人补偿安置请求的理由本质上还是与上次一致。两位京平律师决定,再次针对该答复提起行政复议程序。随后律师起草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指导申请人4户向县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县政府依法受理了案件。在审理中,资规局与第三人仍然辩称其已经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相关补偿已经支付给村委会,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两位律师在通过查阅申请人的复议答复和提交的证据,向复议机关提交了书面的复议补充意见。律师指出,资规局无法证明申请人的土地位于三次征收中的哪个征收批次,并且也没有与申请人签订过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协议,申请人至今未获得任何的补偿安置。最终,经过京平律师与委托人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复议程序的省里。
【胜诉】
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一、撤销资规局于2024年9月作出的《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的答复》;
二、责令资规局对申请人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拆迁律师说法】
根据201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本案中资规局对申请人具有履行补偿安置的职责。资规局在收到申请人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申请后,应当与申请人就申请人应当享有的补偿安置申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如果,您也遇到申请人类似土地被占用未取得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形,可以向专业的拆迁律师进行咨询,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启动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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