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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案例:县政府被责令向委托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2-06
【申请人】邓女士、胡先生一家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霞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南昌市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受理日期】2024年7月8日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申请人邓女士是江西省南昌市某县某村的村民,自出生就生活在本村。1991年邓女士与胡先生结婚,胡先生户口也随即迁入邓女士家的户口,成为邓女士所在村的村民。婚后二人育有三子,一家人全部生活在本村,未曾在其他地方分得土地或者修建房屋。为了解决邓女士一家的住房问题,邓女士的祖父征得其他家庭成员同意后,将自己在本村的房子给了邓女士胡先生一家。邓女士祖父去世后,村里开始拆迁。2015年,在没有任何补偿的情况下,邓女士和胡先生的房屋遭到强制拆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拿到自己应得的安置补偿,邓女士和胡先生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霞律师取得了联系,寻求法律上的帮助。
 
【维权经过】
李霞律师接到求助后,认为邓女士家的房屋遭到强拆的时间至今已经太久远,通过申请征收部门对胡女士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最为稳妥。于是,李霞律师以邓女士一家人为申请人为其起草了补偿安置申请,请求县政府对邓女士一家进行补偿安置。县政府收到邓女士的补偿安置申请后未作出任何答复,也未对邓女士及家人进行补偿安置。京平拆迁律师李霞认为,县政府的不履行补偿安置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遂立即起草了行政复议申请,指导邓女士及家人向南昌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昌市政府顺利的受理了案件。李霞律师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被申请人县政府负有对邓女士一家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其不作为明显违法,应当对邓女士及家人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处理。最终,复议机关采纳了京平律师的观点,邓女士一家复议获胜。
 
【胜诉】
南昌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书面答复申请人的履行补偿安置申请。
 
【拆迁律师说法】
“有征收必有补偿”。邓女士家的房屋在土地征收中遭到强拆,但其没有获得任何补偿安置,邓女士及家人可以向具有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的行政机关申请补偿安置。邓女士居住地的县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负有对邓女士一家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所以,县政府收到补偿安置申请后依法应当作出处理,履行法定的补偿安置职责。县政府却没有做出任何处理,其不作为明显违法。邓女士及家人在京平拆迁律师的代理下对此进行积极应对,并获得复议胜利,距离获取最终的补偿安置迈出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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