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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拆迁补偿未能达成一致征收方强行占用承包地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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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潘先生等8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贾毅超律师

  【被申请人】开封市某县自然资源局

  【案情简介】

  潘先生等人是河南省开封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承包了土地进行耕种。后因“县公园项目”的建设,需要占用潘先生等人的承包地,但是关于征收拆迁补偿问题,征收方未能与潘先生等人达成一致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方强行占用了潘先生等人的土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潘先生等8人商议决定,向专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并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贾毅超律师组成的律师团为其维权事宜保驾护航。

  【维权过程】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律师发现,征收方与实际使用土地单位在征收并占用土地之前,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2019年2月20日,潘先生等人在律师的指导下,向开封市某县自然资源局递交《违法征收土地查处申请书》,请求对违法征收并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某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2月21日签收,直到2019年7月份仍未给予任何答复。2019年5月7日,律师指导潘先生等人向开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某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查处违法行为法定职责违法,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征收并占用申请人承包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复议结果】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和履行相应职责。

  【拆迁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负责监督检查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对检举和控告人提出的土地违法行为事项,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未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未履行相应职责。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况,我们并不是无计可施的,行政不作为也可以进行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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