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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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宅基地被纳入征收区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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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刘先生等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顾冬庆律师、朱艳姝律师、陈婉枫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市某区人民政府(简称“某区政府”)

  刘先生等人均为洛阳市某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房屋及宅基地。后刘先生等人的房屋及宅基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为了核实征收补偿的合法性,刘先生等人以邮寄方式向某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涉案征地批文中预留安置地情况和土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等内容。但是,某区政府未依申请公开上述信息,而是作出要求刘先生等人明确与其相关的具体申请事项的答复。刘先生等人认为某区政府作出的答复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他们的知情权。

  于是,为了获取涉案征地批文相关信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刘先生等人委托了精于征地拆迁领域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专业帮助,并将该案交由顾冬庆、朱艳姝和陈婉枫三位专业拆迁律师具体承办。

  京平拆迁律师承办案件后,立即指导刘先生等人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过程中,京平拆迁律师指出,首先,刘先生等人申请公开的是批准征收其房屋及宅基地的征地批文的内容,关乎其切身利益;并且他们在申请中已指出其申请内容为上述批文中的预留安置地情况和土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信息指向明确。

  其次,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注:本案申请信息公开的行为和作出答复的行为均发生在2019年5月15日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应当适用200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就是说,刘先生等人申请公开的土地补偿费用发放、使用情况等信息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范围。

  综上,刘先生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不属于需要补正或者明确的范围,某区政府要求刘先生等人明确相关具体申请事项的答复违反了法律规定。

  经审理,洛阳市人民政府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撤销了某区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某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刘先生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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