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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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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袁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高鹏超律师

  【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简称“某县政府”)

  袁先生系江西吉安人氏,在某县某村某国道旁拥有房屋。后该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为了保障自身知情权,袁先生向某县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书面公开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但是,某县政府在收到上述申请后,一直未作出答复。于是,袁先生找到并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薛正懿、蔡晓仪和高鹏超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代其继续维权。

  京平拆迁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指导袁先生就某县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向吉安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

  在复议过程中,某县政府声称,其已经依法制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了征收方案,履行了公示公告义务;而且其已经在2020年1月15日向袁先生寄送了《关于袁先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并书面公开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对此,京平拆迁律师进行了反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于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此外,根据上述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在本案中,对于袁先生2019年11月11日提出的公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申请,某县政府于2019年11月12日签收,2020年1月14日作出答复,2020年1月15日向袁先生寄送并书面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已经超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是违法的。

  最终,吉安市人民政府经过调查后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确认某县政府对袁先生2019年11月11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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