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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宅基地上房屋未进行征收居民委员会却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书》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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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杨先生等四户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立江律师、桑兆玉律师、李玉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案情】

  杨先生等四户均系济南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该房屋及所在区域面临大面积征收,由于未见合法的征收文件,且征收补偿安置严重不合理,杨先生等四户未同意搬迁,为核实征收的真实性,杨先生等四户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得知宅基地上房屋未进行征收。

  后济南市某区居民委员会向杨先生等四户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书》,他们均不服,觉得这明显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收到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以杨先生等四户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复议范围为由,驳回了杨先生等四户的行政复议申请。

  杨先生等四户不服,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并请求责令市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维权经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本案中,济南市某区居民委员会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书》是经济南市某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济南市某区居民委员会的这一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该收回土地行为不服的,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以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明显不当。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市政府于2020年3月5日针对杨先生等四户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判令被告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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