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女士等23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宋金玉律师、李保峰律师、刘宏国律师、贾毅超律师
【被告】辽宁省某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某县资源局”)
【案情简介】
刘女士等23人的生活在辽宁省某县,曾经在该地均拥有承包地。2010年起当地管委会陆续征收当地土地近22326亩。后经多方了解,管委会的征地行为存在少批多占问题。2018年9月,刘女士等23人联名向辽宁省某县自然资源局邮寄了《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但始终未得到辽宁省某县自然资源局的答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女士等23人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宋金玉律师、李保峰律师、刘宏国律师及贾毅超律师代理其认定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等事宜。
【维权经过】
该案经过辽宁省高院行政裁定撤回原审裁定制定重审。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为刘女士等23人制定了新的诉讼策略,完善了证据材料。
在庭审过程中,辽宁省某县自然资源局辩称:当地的征地行为是通过当地各村民小组大会通过的,村民均自愿将土地流转给管委会,并得到了相应的土地流转费。此行为为民事行为,不属于行政征收行为。另根据《土地资源违法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查处职责前提为当地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为,但当地并未有违法行为出现。故辽宁省某县自然资源局不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另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故辽宁省某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当地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负有查处当地违法行为的职责。在接收到刘女士等23人的查处申请后,未依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属于未履行其法定职责。
【胜诉】
最终,县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裁定如下:
被告辽宁省某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刘女士等23人提出的申请查处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拆迁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如果超出答复期限,可以通过诉讼形式申请法院确定行政机关不作为。如果遇到相关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