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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赤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养殖用地上房屋被强拆,法院判决强拆违法,区政府称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提起上诉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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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某区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张波律师、李利律师、蔡晓仪律师

  【案情简介】

  李先生于2001年与第三人签订土地转包合同,转包位于内蒙赤峰市某区某村集体土地4.5亩。2015年,该区域土地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某区人民政府征收,镇政府向李先生送达《通知书》,要求李先生三日内领取征收补偿款和办理移交手续,并将养殖用地上的房屋腾空。4日后由于双方未能就地上建筑物补偿款达成一致,李先生收到《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20日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某区人民政府强拆李先生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李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张波律师、李利律师和蔡晓仪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指导李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确认某区政府强制拆迁行为违法,责令某区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某区人民政府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某区人民政府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期限,李先生应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并且其拆除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系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除行为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某区政府向李先生送达《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后,于20日内拆除涉案地块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没有法律依据,亦违反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法定程序,依法应确认违法。关于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应当自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李先生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未超过法定诉讼期限,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拆迁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征收方作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或者《征收补偿决定》时,必须依法告知拆迁户起诉期限,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法律程序,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您的房屋不幸被强拆,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内蒙赤峰征地拆迁胜诉:养殖用地上房屋被强拆,法院判决强拆违法,区政府称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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