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发改委 备案证 依法撤销 举证期限
【基本案情】
陈先生的房屋位于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占地面积共454.18平方米。因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陈先生的上述房屋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然而,拆迁办给出的补偿非常不合理,陈先生因无法接受而一直都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随后,开发商直接向献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2013年2月4日,献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了裁决书,裁决按照开发商的上述不合理条件进行补偿安置,并命令陈先生限期搬离,否则将申请法院实施违法强拆!眼看征收办和开发商沆瀣一气,司法强拆迫在眉睫,陈先生决心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陈先生慕名找到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希望借助专业拆迁律师助自己一臂之力。律师团队介入后,经研究决定派出所内资深首席顾问赵建律师和资深实力派战将黄爱华律师两位重量级人物共同负责此案。
【维权亮点】熟练适用法律规定,精准打击举证期限,使得被告无法自圆其说。
【精彩回放】
片段一:立案受阻,律师助力,立案难题迎刃而解。
两位律师在对案情进行了研究之后,根据陈先生目前所面临的实际情况迅速启动了系列维权程序,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程序便是对在当事人房屋所在土地上进行建设的相关建设项目的合法手续进行调查。经过一番周折,律师最终查获了同一建设项目的四个不同的立项备案批准书,并且确认了其中第72号备案证是当事人地块的立项文件。经验丰富的代理拆迁律师一看便看出了蹊跷之处,很明显,被告有意将同一房地产项目分拆成几个小的开发项目,使备案或核准机关的主体在县级发改部门,以此使自己满足形式上的职权,并省去必要的节能审查环节。在前期的法律调查程序获得一定成效的时候,两位律师本着为当事人利益着想的角度,决定乘胜追击。2014年3月10日,两位律师以一纸诉状将献县发展改革局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被告献县发展改革局作出第72号备案证违法,并予以撤销。没想到献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百般刁难,经过当事人多次沟通仍不肯立案,当事人面对立案难题非常沮丧,纵使自己有再大的冤屈,纵使行政机关有再多的违法之处,纵使聘请的律师学富五车口才极佳,可是连法院审判庭的大门都进不去,恐怕一切也是枉然。然而代理拆迁律师对法院不立案的事实表现的却非常淡定,在他们眼里,地方法院诸如此类的做法已是家常便饭,而法院想以此来包庇相关部门违法行为的小聪明在他们眼里简直就是掩耳盗铃的小把戏,代理拆迁律师不慌不忙地起草了一份向上级法院申请立案的申请,虽然当事人并不了解律师的用意,但是却坚信律师的做法一定是有道理的,于是很好地配合了律师,及时将申请送达了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当事人便收到了肃宁县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原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肃宁县人民法院管辖此案,虽然一路曲折,但是在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总算是盼来了开庭的时刻。
片段二:据理力争,精准打击,一举撤销被诉72号备案证。
开庭审理之前,代理拆迁律师做了充分的开庭准备并结合多年实战办案经验做好了对被告可能主张观点的应对。果然,庭审之时,被告当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试图规避自身的违法点,并且提出了多个论点,第一,本案已超过行政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受理此案;第二,原告主体不适格;第三,被告作出备案行为是法律授权的,并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因此是合法有效的。这些论点早已在开庭律师的预料之中,代理拆迁律师不慌不忙地一一予以驳斥,律师强调被诉72号备案证是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取得,取得时间系2014年1月21日,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提出行政复议,在2月24日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后,随后就提起了行政诉讼向献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而且出示了所有证据的原件,而这些证据又恰好证明了原告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否则,相关部门就不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公开,更不会受理其行政复议。而且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证正好在备案证范围内,更加说明原告具有主体资格。相反,被告作出72号备案证,没有通知原告,没有公示公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2009年原告知道该备案证的存在,恰恰说明了被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律师还掷地有声地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相关法条的规定,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且无正当理由,应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赵建律师和黄爱华律师在法庭之上的雄辩滔滔和据理力争,对方也只能是节节败退。2014年10月17日,肃宁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完全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最终将献县发展改革局作出的第72号备案证予以撤销。这是代理拆迁律师继撤销了献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裁决书后取得的又一个重大胜利,相信在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获取拆迁合理补偿已是指日可待的事情。
【拆迁律师说法】
征地拆迁大多数情况是因为政府规划后要在该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而该建设项目要列入政府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中,就必须经过项目实施组织决策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列入项目实施组织或者政府计划的过程中,可以说,一个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是项目可以存在并且实施的根基,因此,在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的维权中,能够撤销发改部门的立项文件是一件难度极大且罕见之事,本案的当事人之所以可以做到,就在于当事人及时借力于专业的拆迁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征地拆迁补偿案件中,作为个体的拆迁户与手握公权力的政府谈判自然处于劣势,再加上中国人长期固守的“民不与官斗”思想作怪,很多拆迁户在不懂法律的情况下被越拆越穷。有人说,中国之所以有这么多拆迁悲剧是因为中国的法律法规的严重缺陷,然而就此观点,笔者却不能苟同。笔者认为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是一个庞大而繁杂的系统,虽然尚需健全,但是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已经绰绰有余。当房屋被拆迁、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最需要的是一种积极应对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