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相邻关系纠纷 不予受理 上诉 撤销 立案受理
【基本案情】
当事人凡有一(化名)是湖南省湘乡市金石镇龙潭村村民,其宅基地上房屋位于湘乡市金石镇龙潭村。2008年至今,当事人一家被长韶娄高速公路项目带来的施工问题苦苦困扰。自家房屋距离高速路仅5米,无论怎样规划当事人的房屋也应该在征收范围内,然而,政府却迟迟不露面进行征收补偿的协商,直接露面的却是施工方连同他们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平常家中邻居用工具在墙上钻个眼,钉个钉子我们都会感觉声响很大,可想而知,修一条高速公路的噪音会有多大,当事人一家从2008年起就开始生活在严重的噪音骚扰和强烈的“地震”中,当事人也曾多次和施工方交涉,施工方却说“我们只是干活的,你们补偿的事不归我们管啊”。找政府,久久也见不到一个说话管事的领导,今天开会明天调研的,东推西推就是没人出面解决。后来,当事人一家实在是不堪忍受了,俗话说“不蒸馒头也要争口气”,这样丝毫不考虑百姓死活的政府,就是强家荡产也要告它。于是,当事人先在本地找了个律师咨询,这个律师一听是告政府,不敢接这个案子。后来,当事人在网上查到了在征地拆迁领域颇具盛名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浏览了一番该团队的成功案例,当事人毅然踏上去往北京的路程。到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之后,赵健律师和葛容律师一起接待了当事人,一番交谈之后,针对自己案件的实际情况,两位律师给出了大概的维权思路,还分析了当事人拆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以及应该怎样去争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当事人听的是心服口服,顿悟原来房屋拆迁补偿案件里边有如此大的学问。当事人是又兴奋又懊悔,兴奋的是终于有律师还是这么专业拆迁律师可以帮自己维权,懊悔的是自己不懂得早点找拆迁律师介入,让家人在混乱的环境中遭受了这么久的煎熬。面谈之后,当事人毫不犹豫地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
【维权亮点】不折不挠,面对一审法院无理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定,坚定上诉,精准适用法律依法维权,终获胜诉裁定。
【精彩回放】
经过对案件的分析,团队决定指派资深首席顾问赵健律师、经验丰富实力雄厚的葛容律师具体负责此案。针对本案目前面临的政府消极态度和面对施工骚扰的实际状况,两位律师决定打破常规思路先走一步民事侵权诉讼。作为长韶娄高速公路的产权 人和管理人,其雇佣的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所产生巨大震动,导致当事人房屋受损,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危害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侵害当事人的相邻权,因此,一纸诉状将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到了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没想到,当事人在立案过程中受到了重重阻力,湘乡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以各种法律上根本不存在的借口,一直不予立案也不肯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材料。经过当事人多番交涉后,直至2014年1月23日,在当事人一再坚持下,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理由是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针对这一结果,律师果断提起了上诉,并以严谨的理论和充分的法律依据说明了上诉的理由。律师认为本案起诉人主体适格,为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本案有明确的侵权人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其为长韶娄高速公路的产权人和管理人;本案有明确、具体诉求和理由,因长韶娄高速公路对上诉人相邻权中噪声、震动、出行、采光、房屋基础积水的现实侵害和通车后因交通事故的合理预期危险的具体事实,据此提出了要求其排除妨害的诉求。相邻关系侵权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湘乡市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因此,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119条的规定,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的理由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但却无法释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的理由,因此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律师思维缜密而且极富说服力的雄辩之下,2014年3月20日,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中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119条的规定,上诉理由法院采纳,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本案由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拆迁律师说法】
司法机关能够依法履行其职权,是我国法治社会运行的重要保障之一,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这项原则的基本涵义是:第一,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第二,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三,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在征地拆迁补偿案件中,征收主体的违规操作侵害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并不可怕,最可怕的是司法机关基于行政管辖的原因,无法做到真正的独立公正审判,从而使得拆迁户在权益受损害时没有畅通的法律救济途径。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重视以及持续完善,与法律有关的社会成分必然会受到更多关注,我们希望每一个法律主体都能够严于律己,对得起心中的公平、正义二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