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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拆迁案例:法院判国土、规划两局答复行为违法,败诉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02-05

  【基本案情】

  拆迁户张先生(化名)和王女士(化名)是天津市蓟县渔阳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住宅。2012年蓟县人民政府搞新城建设,决定征收蓟县渔阳镇二十多个村的集体土地。张先生和王女士的房屋就在征收范围内,但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双方未能对安置补偿款达成合意,因此一直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由于影响到政府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在2013年2月份和2014年5月份,天津市蓟县渔阳镇政府对张先生和王女士的房屋分别进行了两次强拆,对张先生和王女士的财产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拿到合理满意的安置补偿款,张先生和王女士找到了在征地拆迁领域口碑极佳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希望诉诸法律途径给自己讨得一个公道。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团队介入该案件后,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委派赵健律师葛容律师章赛艳律师具体负责承办该案。

  【维权过程】

  维权第一步:律师助阵申请信息公开,规划、国土两局竟做出荒唐答复

  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与委托人张先生、王女士签订好委托代理协议,得到张先生、王女士的授权之后,凭借自身多年的执业经验,在第一时间迅速展开法律调查,为核实拆迁和建设行为的合法性,律师指导张先生、王女士以邮寄方式先后向天津市蓟县规划局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县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蓟县国土局)申请书面公开相关征地拆迁文件。天津市蓟县规划局和蓟县国土局在收到张先生、王女士发给其的申请信息公开的邮件后,竟然做出《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张先生、王女士申请的征地批复不属于天津市蓟县规划局公开职责以及张先生、王女士申请的征收集体土地申报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对于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天津市蓟县规划局和国土局公然违反法律规定,明目张胆的侵害公民的知情权,幸亏张先生、王女士和家人商量后,非常明智的选择了请拆迁律师介入帮其维权,这才为后期步步为营,稳步稳打,获得胜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维权第二步:律师沉着应战,拟诉状送两局上法庭

  天津市蓟县规划局和蓟县国土局以为随便敷衍老百姓就可以蒙混过关,那他们这次可是大错特错了,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信接人,天下信之”执业理念的京平拆迁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精益求精,绝不会轻易放过任何一个办案环节,律师凭借丰富扎实的执业经验和严谨细致的办案作风对天津市蓟县规划局和蓟县国土局的答复应该如何应对早已是了然于心,正所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律师收到答复之后,立即着手制作起诉书,诉被告蓟县规划局和蓟县国土局确认答复行为违法,最终将天津市蓟县规划局和蓟县国土局送上了蓟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被告席位。

  维权第三步:律师法庭据理力争,法院判决两局败诉

  2014年9月向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后,律师就投入了忙碌的案件准备工作,经过充分精心的准备,律师已是自信满满,胸有成竹,坐等天津市蓟县规划局和蓟县国土局出庭应诉。果然不出律师所料,天津市蓟县规划局和蓟县国土局已然是招数用尽,招架不住,整个庭审过程依然沿用在信息公开过程中答复张先生和王女士的那一套说词,极力的推卸自身责任。京平拆迁律师怎能轻易让他们脱得了干系,在庭审过程中京平拆迁律师紧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理有据,慷慨陈词,主张根据调查取证所得证据证明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中包含蓟县渔阳镇某村集体土地,被告蓟县规划局和蓟县国土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的答复行为违法。最终,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给了原告张先生和王女士公正满意的答复,撤销了被告蓟县规划局做出的《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撤销蓟县国土局对原告房屋所属地块征收集体土地申报材料的申请所做出的答复,判决两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张先生和王女士的申请重新做出书面答复。

  【拆迁律师说法】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健全征地程序。……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需要履行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某些政府部门为一己私利,视法律法规于不顾,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恶意压低补偿款,侵犯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大多数老百姓法律维权意识薄弱,要么忍气吞声一拖再拖任由对方宰割,要么通过一级级的上访想要得到一个满意的说法,可是上访的结果往往却是政府部门相互推诿责任导致错失最好的维权时机,既耗时费力又得不到任何实质性的补偿。结合本案我们进行反思,有很多拆迁户通过看征地拆迁相关新闻,查找征地拆迁法律规定,进行简单的法律咨询之后便信心十足的认为自己对征地拆迁补偿相关问题掌握的足够了,莽撞冒失地开始和拆迁办协商安置补偿工作,殊不知对方的主要工作内容就是做征地拆迁,对方了解的东西会比普通老百姓多很多,法律是一门非常精深的学问,仅凭一朝一夕的简单了解是难以捕捉其精髓的,如果遇到本案中出现的情形——当事人申请了信息公开,对方敷衍了事,接下来拆迁户常常是眼前一片黑,不知再从何处下手,维权之路自然是戛然而止,又何谈争取满意补偿。而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存在,就犹如在黑暗中投入的一缕阳光,如果申请信息公开对方敷衍了事,那么我们就在最佳时机内迅速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环环相扣,稳扎稳打,为拆迁户获得合理满意的补偿筑起坚固的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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